商標撤三申請遭駁回,商標局維持商標注冊怎么辦?
本期知元想借第9637557號商標被撤銷的全過程來說明撤三申請被駁回這件事并不可怕,因為仍可以通過復審、訴訟等程序達到將商標撤銷的目的。
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商標局以第9637557號商標作為引證商標駁回知元代理商標的申請。
作為已經連續(xù)三年未實際使用過的商標,第9637557號引證商標已實際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對在后商標的申請造成了阻礙。
而撤三主要用于解決商標在先障礙的問題,同時其相比于其他方式也會更節(jié)省成本。
(關于商標撤三制度可參考《那些商標「撤三」的問題,答案都在這里了》此文章。)
知元對此商標經過調查后提出了撤三申請。
首先,第96375557號商標已在25類商品/服務上獲得核準通過,所有人應當對此商標進行商標法上的實際使用。但在經過走訪及互聯網的大量查詢中,均未查詢到此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信息。 其次,與商標所有人鐘正仙關聯的企業(yè)共計三家,其中兩家屬制造業(yè),一家屬于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這三家企業(yè)之中,僅一家與第9637557號商標在第25類商品的申請注冊中從事的經營服務相關。但其使用的商品為“喜利龍”,非本文所談及的圖形商標。 再者,由于此商標涉及多個類似群組,各類似群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需要商標所有人證明其特定時期內對申請商標在25類核定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才算達到對商標的實際使用的效果。
收到我們的撤三申請后,商標權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溫嶺市比德鞋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人身份證; 2.溫嶺市比德鞋業(yè)有限公司與劉清梅、洪月蓉簽訂的代理商合同; 3.劉清梅、洪月蓉給被申請人的銀行匯款證明; 4.產品照片、包裝盒照片、店門門頭照片。
在撤三過程中,申請人是無法看到對方提供給商標局的證據,但由于提起了撤三復審,撤三申請人可以在質證環(huán)節(jié)看到對方在撤三過程中提交的證據。
撤三結果:
商標局發(fā)布關于第9637557號第25類“圖形”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9]第Y002945號),作出如下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第9637557號第25類“圖形”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撤三,需要對商標所有人是否以商業(yè)經營為目的在實際使用商標進行調查。 若其對商標存在實際使用,則需要進一步了解商標的類別,以確定商標是否被使用在核定的商品項目上。 同時,若商標所有人為法人,也需要對生產資質等條件進行查詢,從而推斷其是否具備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可能性。 在撤銷商標的過程中,遇到商標局駁回撤三申請的情形并不意味著商標就無法被撤銷。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撤三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撤銷復審中,針對鐘正仙的答辯,知元對癥下藥,針對每一個證據的漏洞,提出了相應的質證意見,成功達到了將此商標撤銷的目的。 鐘正仙在復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及知元提出的質證意見如下圖所示:
【證據1-4為鐘正仙在撤三程序中提供的證據,證據5-8為其在撤銷復審程序中提供的補充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關于第9637557號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9]第0000236539號),作出如下決定: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鐘正仙對撤銷復審程序中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其在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及知元質證意見如下圖所示,其中證據1-6為撤三、復審程序中已經提供過的證據,而7-8為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補充證據。
案號:(2019)京73行初14364號
原告:鐘正仙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爭議焦點:
訴爭商標第9637557號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品上是否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針對補充證據,知元通過權威系統查詢得知,《公證書》中涉及的網站運營的網頁內容可以更改,且此網站主辦單位名下有大量無規(guī)則無意義的域名、網站,因此網站并不具備相應公信力,不足以證明第9637557號商標于特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提及原告鐘正仙提交的上述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因此,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鐘正仙的訴訟請求。
在撤三程序中,最主要就是判定商標所有人是否在特定時期內對商標在核定商品/服務上進行了以商業(yè)為目的的實際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在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過程中,需要表明商品的來源,即證明商標的使用要與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相結合;
在提交使用證據的過程中,要清楚哪些證據類型是無法單獨證明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情況,也無法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在面對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實際造成商標資源浪費的前提之下,提起撤三申請是對在后商標申請注冊的保障。
但在撤三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并非就無計可施。對商標局作出的撤三決定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撤銷復審。對復審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知元提起的撤三申請雖在一開始被商標局駁回,但經過復審、訴訟等程序,在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質證意見的情況之下,仍達到了將商標撤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