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指南上對圖文組合商標的審查規(guī)則如下:
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shù)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的中文與其他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由上述圖文組合商標審查規(guī)則的1-3點可以看出,圖文組合商標的審查側重在「可以呼叫的文字部分」,無論文字部分是漢字、英文、字母、數(shù)字,還是它們之間的相互對應。只要圖文組合商標的文字部分與在先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無論圖形是否相同或近似,圖文組合商標都會被判定為與在先商標近似。
上述圖文組合商標審查規(guī)則第4-5點認為,即使圖文組合商標的文字不同,只要圖形相同或近似,也將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然而近來越來越多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顯示,即使圖文組合商標的圖形相同或近似,只要組合商標里的文字不同,將不再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同上述商標審查規(guī)則第3-4點第二部分所述,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究其原因,知元商標認為,圖文組合商標的構成部分里,文字才是一個商標的可呼叫部分,如果組合商標里的文字部分不同,兩個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就會區(qū)別明顯,從而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最新圖文組合商標的駁回復審成功案例
商標局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4923333號“洞屏山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一)、第8361430號圖形商標(引證商標二)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局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997236號圖形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qū)分,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局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568849號圖形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有所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局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883773號“自由之光及圖”商標、第7182946號圖形商標、第9540456號“恒旺威達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差異,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以上圖文組合申請商標,駁回的引證商標中,要么只有相同或近似的圖形沒有文字,要么除了有相同或近似的圖形之外還有文字但文字不同,均通過駁回復審程序獲準注冊。
以上的駁回復審案例顯示,即使圖文組合商標與在先商標的圖形相同或近似,只要組合商標里的文字不同,將不再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知元商標就不再一一列舉。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標審查采用個案審查原則,跟上述案例類似但沒有通過駁回復審成功注冊的案例也所在多是。這關系到商標局內部審查標準的一致性,以及不同審查員對個案的具體看法。
知元商標的本文在此只是相對于商標審查指南而言,對圖文組合商標的審查動態(tài)提出一種新的觀察角度,具體的案例還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