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后還能繼續(xù)使用嗎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屬于一種當時的事實狀態(tài),不是一種榮譽稱號,不能用于廣告宣傳,更不是一次認定之后就永遠有效。
馳名商標的認定為“被動保護、個案認定” 原則,一般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果,不可重復使用。
馳名商標是被動認定,根據(jù)《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僅在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商標注冊人或當事人才可主張馳名商標權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有關人民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馳名商標認定的情況僅作為處理當時涉及的具體商標案件所需要認定的事實,其認定事實不適用于在后的案件,在后案件必須當事人重新提出主張并提供相應認定材料。
朝陽凌塔公司以第33類第4768111號“凌塔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為由,對第16類第14696462A號“凌塔”商標(下文簡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第4768111號 ,注冊在第16類,注冊日2008年4月7日
14696462A號,注冊在第33類 (申請日:2014年07月14日)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訴爭商標商標的注冊。朝陽凌塔公司不服并提起訴訟,朝陽凌塔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470號行政判決書、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一權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明第4768111號“凌塔及圖”商標被認定為2011年4月13日之前白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2、榮譽證書、2009-2011年廣告費投入和產品銷量一覽表、完稅證明、審計報告、銷售合同和發(fā)票、廣告宣傳合同和票據(jù)等證據(jù),證明朝陽凌塔公司“凌塔及圖”商標的知名度,上述證據(jù)均為2011年之前的使用證據(jù)。
法院認為朝陽凌塔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為2011年之前的證據(jù),他案判決也僅認定第4768111號“凌塔及圖”商標在2011年4月13日之前構成馳名商標。
朝陽凌塔公司并未提交2011年至2014年,即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三年朝陽凌塔公司名下“凌塔”系列商標的使用證據(jù)。
鑒于馳名商標(2014年07月14日)遵循個案認定原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是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過程,曾經(jīng)的馳名商標多年未使用可能已不能繼續(xù)構成馳名商標等客觀情況的存在,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原則”,在先判決的效力不能當然及于本案。
根據(j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馳名商標認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jīng)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yè)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qū))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fā)布情況,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xù)使用的時間,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qū))的注冊情況;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七)該商標馳名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