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理由主要包括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絕對理由是《商標法》中所明令規(guī)定不允許注冊商標的理由,而相對理由包括存在近似商標、在先注冊商標權利障礙、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等。
針對不同的駁回理由,需要準備不同的駁回復審申請材料。若恰好存在企業(yè)商號與商標標志一致的情況,則不妨可以將此作為商標駁回復審的理由之一。
以下,知元將分幾種情況講述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使用企業(yè)商號與申請商標一致理由的相關案例。
該商標經復審后,評審意見認為申請人是國資委直屬中央企業(yè),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其名稱已依法登記。同時,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稱的簡稱一致,且其簡稱經國資委批準。故申請商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該商標經復審后,評審意見認為申請人在瑞士獲準注冊了“瑞士寶盛 Julius Bar”商標,且該商標已在我國第16類和第36類上獲準注冊。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中文商號一致,可以起到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其注冊申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赫田
該商標經復審后,評審意見認為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一致,本案不足以認定申請商標指向烈士姓名從而易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商標圖樣:
該商標經復審后,評審意見認為申請商標漢字部分“安新控股”為申請人企業(yè)商號,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用作商標并指定使用在共有基金等復審服務項目上,可作為商標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人主張申請商標是公司商號,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此主張并未得到認可,評審意見認為,申請商標中“國將”易使人理解為“國家的將帥”,以此作商標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張貼廣告等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申請人:上海丟了么環(huán)??萍加邢薰?/section>申請人主張申請商標是由企業(yè)商號構成,與申請人起到呼應的作用。此主張并未得到認可,評審意見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丟了么",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0類空氣凈化等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特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情形>>>> 申請商標:晉翔生態(tài) JINXIANG ECOLOGICAL 注冊號:36162991
申請人:湖南晉翔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圖樣:
申請人主張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取自申請人的企業(yè)商號,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此主張并未得到認可,評審意見認為,申請商標中文字“生態(tài)”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商標與企業(yè)商號一致,會賦予申請商標顯著性與可識別性,使申請商標具備其特殊含義,與申請人形成唯一、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若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如上述案例所提及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申請商標與商號一致,而申請人的商號同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通過此理由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主張商標的獲準注冊。但若申請人的商號并未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即使主張商標與商號一致使商標具有顯著性等特征,也并不能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