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海量評審案例選取出3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主要是以《商標法》第三十條為主。
商標法第三十條:關(guān)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判定問題。
Satchi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進入亞洲,分別在新加坡、中國大陸、香港、臺灣、馬來西亞等地發(fā)展業(yè)務(wù)。?
?2007年05月10日朱金波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注冊"Sanilong及圖"商標,2010年02月27日朱金波獲準注冊"Sanilong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被核準在第25類"服裝; 鞋; T恤衫"等商品上。
爭議商標: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3129636號“Satchi及圖”商標、第4545770號“S”商標、第3129625號“SATCHI”商標、第584144號“沙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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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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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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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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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沙馳鞋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于2016年12月27日對第6042538號“Sanilong及圖”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SATCHI”、“沙馳”系列商標是由沙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創(chuàng)始并于90年代注冊。而后將第25類“鞋”等類別上的系列商標轉(zhuǎn)讓至下屬公司廣東沙馳鞋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名下?!癝ATCHI”、“沙馳”品牌為皮具、服裝行業(yè)的翹楚,其在世界范圍內(nèi)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等已經(jīng)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以上馳名商標的摹仿、抄襲,如其被核準注冊并實際投入使用,很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來源產(chǎn)生混淆,從而淡化申請人商標的顯著性。
被申請人想通過搭便車的捷徑來實現(xiàn)不勞而獲的主觀意圖明顯,其惡意申請注冊行為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
爭議商標在“鞋”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 服裝;T恤衫”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首字母均為設(shè)計的S,在整體表現(xiàn)形式及普通消費者以一般注意力觀察時形成的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gòu)成近似標識。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與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印象方面存在差異,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未構(gòu)成近似標識。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鞋”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體操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T恤衫、襪”等其余9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則上應(yīng)當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wù)區(qū)分表》;
應(yīng)從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考慮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及在市場實際使用的知名度;
考慮爭議商標所有人是否主觀具有明顯惡意等因素。
“震元堂”是浙江震元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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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61473號震園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紹興市魯四老爺家土特產(chǎn)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wù)”等服務(wù)上,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
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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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認為: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989081號震元堂商標、第811850號震元及圖商標、第3957712號震元ZHENYUAN及圖商標、第3203270號震元ZHENYUAN 及圖商標及第1974502號震元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gòu)成類似商品或服務(wù)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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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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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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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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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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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于2016年5月16日對"震園堂"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1.其在先注冊并使用的震元堂、震元商標及商號在醫(yī)藥領(lǐng)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號高度近似,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quán)。
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震園堂與引證商標一、五文字震元堂呼叫相同,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文字震元在呼叫、文字構(gòu)成上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均構(gòu)成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wù)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wù)在服務(wù)方式上無明顯區(qū)別,與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費及服務(wù)對象,屬于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wù)。
考慮到爭議商標所有人亦位于浙江省紹興市,易造成混淆或誤認。
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震元堂商標在醫(yī)藥領(lǐng)域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quán)。
考慮附有系爭商標生產(chǎn)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wù)實際面向消費者時,是否存在混淆、誤認、聯(lián)想的可能性; 綜合考慮在先權(quán)利人的商標及商號的顯著性、使用時間、使用范圍和知名度,系爭商標注冊人的不正當性、地域性等客觀因素。
沈陽市李連貴熏肉大餅餐飲中心(即本案申請人)于2015年05月25日向上標注申請注冊第17033155號"盛京李連貴"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3類項目“飯店;快餐館;自助餐館;餐廳”等服務(wù)上。
申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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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認為: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該類似服務(wù)項上已注冊的第16268927號和第779235號"李連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
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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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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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雖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李連貴,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上近似,但考慮到申請人含有李連貴文字的商標及字號已在遼沈地區(qū)的餐飲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以及其與引證商標所有人之間的歷史淵源,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不致造成消費者對服務(wù)來源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1.《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是指足以產(chǎn)生市場混淆的近似,而不僅僅是指標志上的近似。
2.判斷是否構(gòu)成近似商標,既要從標志本身、商品本身予以判斷,也應(yīng)當對系爭商標申請人和引證商標權(quán)利人之間的特定關(guān)系、相關(guān)歷史淵源、在先權(quán)利人意愿以及客觀上是否形成市場區(qū)分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