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元之前的文章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優(yōu)缺點里提到,馬德里商標注冊有一個問題是“中心打擊”原則。
馬德里商標在國際注冊日起5年之內,不論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使國際注冊在所有受保護的所有國家失去效力的過程,稱為“中心打擊”原則。
“中心打擊”的后果就像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樣十分嚴重,因此馬德里議定書(the Madrid Protocol)向馬德里商標申請人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將馬德里國際注冊轉化成指定國的單一國家注冊。要注意的是,馬德里協(xié)定(the Madrid Agreement)里并沒有“中心打擊”的救濟途徑。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共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guī)定,馬德里國際申請在遭遇到“中心打擊”時,申請人可以向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的國內注冊申請,即將國際申請轉為各個國家的國內申請,該國內申請以國際注冊日為申請日,也可以享有國際申請的優(yōu)先權。
1、該申請需在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2、該申請?zhí)峤坏纳虡诵畔⑿枧c原國際注冊商標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標注冊號、國際注冊日期、后期指定日期、商標圖樣、商標名稱、商標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3、該申請所列商品和/或服務不得超過原國際注冊的保護范圍。
1、申請人通過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2、按照國內商標注冊標準繳納規(guī)費。
1、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申請書;
2、商標注冊申請書(同國內申請);
3、代理委托書;
4、國際注銷通知書復印件。
毫無疑問,中心打擊原則的補救措施將會消耗更多地時間和費用。所以,為了避免“中心打擊”的發(fā)生,知元建議商標權利人積極地防范比進行被動地應對顯得更加重要。
1、對于基礎注冊商標,盡量選擇權利穩(wěn)定的國內已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國際注冊的基礎,并注意保存使用證據,在商標遇到他人攻擊時,注意及時地維護和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
2、對于基礎申請商標,應具有顯著性、且便于識別,同時做好國內申請的分析和準備工作,包括申請前查詢以及結合及時、合理的配套注冊方案,盡最大可能避免基礎注冊被商標局駁回或他人異議的發(fā)生。
3、在當前馬德里體系的體制下,應對“中心打擊”的策略,首先要盡量做到基礎申請或注冊不存在或不存在過多弊端,如果遇上基礎申請或注冊出現(xiàn)問題的時候,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轉為國家注冊予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