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先權(Seniority)是歐盟商標制度的一個特色,它可以為歐盟商標所有人帶來各種好處,如節(jié)約成本、簡化組合管理和擴大保護范圍等等。
在本文中,深知元商標將解釋居先權的概念和優(yōu)勢,以及為歐盟商標申請居先權的條件。
一、歐盟商標要求居先權的優(yōu)點
1. 減少歐盟各國單獨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費用支出。居先權成功主張后,無須再向單獨國家進行商標續(xù)展,節(jié)省單獨國家商標注冊的續(xù)展費用。
2. 對可能的歐盟商標異議人產(chǎn)生提醒警示作用:對于可能的歐盟商標爭議,其他人如果知道歐盟商標權利人擁有相較于歐盟商標而言的較早注冊商標可用,就不會輕易啟動相關歐盟商標的異議或撤銷程序,歐盟商標權利更穩(wěn)定和不易受到挑戰(zhàn)。
二、什么是歐盟商標的居先權
歐盟的居先權(Seniority)不同于優(yōu)先權(Priority),居先權是對歐盟商標擁有成員國內(nèi)先前已注冊商標的體現(xiàn)。對正在申請或已經(jīng)注冊的歐盟商標,歐盟商標權利人可以要求體現(xiàn)在先單獨注冊的歐盟國家商標權利(或國際申請的歐盟國家權利),即使歐盟國家商標權利已經(jīng)被放棄。
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v. Deenik1 是一個可以說明歐盟商標居先權價值的案例。
在該案中,商標所有人寶馬公司分別于1970年和1973年在荷蘭和德國注冊了 BMW 文字商標。1996年,寶馬公司就同一文字商標申請了歐盟商標,涉及第7、9、12、16、25、28、35、37、38、41和42類的各種商品和服務,且寶馬公司要求了其在荷蘭和德國的居先權。
1998年,寶馬公司對荷蘭 Deenik 公司在第7、12 和37類商品和服務上注冊 Deenik 文字商標提出異議,基于其歐盟商標和早先的國家商標注冊。Deenik 辯稱,寶馬公司的歐盟商標無效,因為該商標與寶馬公司在先的國家注冊相同,而后者已被放棄或允許失效。
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了 Deenik 的論點,支持寶馬公司的異議。Deenik 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普通法院于2009年確認了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的裁決。
法院認為,寶馬公司的歐盟商標是有效的,而且由于其在荷蘭和德國的在先國家注冊具有居先權,因此享有與在先國家注冊相同的權利。法院還認為,寶馬公司并未放棄或允許其在先的國家注冊失效,而只是將其合并為歐盟商標。因此,寶馬公司可以憑借其歐盟商標和居先權要求對 Deenik 的商標提出異議。
對于商標所有人,居先權可以成為在歐盟保護其權利和節(jié)約成本的有用工具。通過主張其在先國家注冊的居先權,寶馬公司得以維持其居先權日期,并避免為其國家商標支付續(xù)展費。此外,居先權還使寶馬公司能夠針對基于其在先國家注冊的無效索賠,對其歐盟商標進行抗辯。居先權還使寶馬公司在異議 Deenik 商標時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因為它可以同時援引其歐盟商標和在先國家注冊作為異議理由。
三、歐盟商標要求居先權的條件
1.商標內(nèi)容和商品相同
2.申請人相同
3.要求在先前權時,相應歐盟國家商標權利不得無效
四、歐盟商標要求居先權的時間:
1. 申請歐盟商標時
2. 歐盟商標申請后2個月內(nèi)
五、 結論
對于擁有眾多歐盟國家注冊商標的申請人而言,利用好歐盟商標的居先權將大幅節(jié)省歐盟商標的續(xù)展費用及人力成本,同時也給商標與品牌增加了一份保障。
深知元商標建議,擁有單獨歐盟商標注冊的權利人,要善用居先權制度,在申請歐盟商標時主張居先權,從而在擴大商標保護范圍的同時節(jié)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