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是在商標注冊過程當中,有人對該商標的權利提出了相應異議商標局作出了不予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要求申請復審的過程。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一旦異議申請獲得支持,商標申請人提出異議復審,異議人在異議復審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辯”,并且異議人有必要積極參與異議復審程序。
《商標評審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