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在如何應對商標駁回這篇文章中,簡單地提到了商標駁回之后應如何應對,本文則對此詳細說明。
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可以在15天內向商評委提出商標駁回復審,如果決定不提出駁回復審,商標申請流程就終結了。
很多申請人都會問,商標駁回后可以繼續(xù)使用嗎?換個說法就是,繼續(xù)使用被駁回的(申請)商標會產生不利后果嗎?
可能對商標使用人產生不利后果的有兩類機構,一類是國家機關,比如商標局或地方工商局;一類是相同或近似商標權人,尤其是駁回通知中引證商標的商標權人。
從商標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商標法》的規(guī)定來看,除了極少數(shù)商品(如人用藥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商標不經注冊即可使用。商標注冊的目的在于獲得「商標專用權」,而不是獲得「商標使用權」,因此如果繼續(xù)使用被駁回的商標,第一類機構不會對商標使用人產生不利后果。
第二類機構會對繼續(xù)使用商標的申請人產生不利后果嗎?不能一概而論。首先要了解的是商標審查和商標侵權的不同之處。
全國的商標申請都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審查,不服商標局決定的再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雖然現(xiàn)在有了廣州、上海和重慶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但這些中心都是受國家商標局管理,按統(tǒng)一的商標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而商標侵權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目前以此標準,全國就有上百家法院有權審理商標侵權案件。舉例而言,標的金額500萬以下商標侵權案件一審由深圳市各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能否注冊與商標是否侵權是由不同體系的兩個國家機關按照兩個不同的標準來進行判斷,簡單地說,就是各審各的。
商標注冊由商標局和商評委根據(jù)《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來進行判斷,該判斷僅僅是在商標標識的層次進行比較,并沒有考慮商標標識在實際使用中的情況。
但商標并不等于商標標識,商標的靈魂在于使用。 商標標識近似并不等于商標近似,很多在商標審查中以機械的審查規(guī)則認為近似的商標標識,在實際使用中并不會構成近似。
舉例來說,「風凌天下」商標申請過程中,商標局認為「風凌天下」與已經注冊的「風馳天下」、「 風行天下」、「風云天下」近似,從而駁回了「風凌天下」商標申請。
在這個情況下,繼續(xù)使用「風凌天下」商標,是否會侵犯「風馳天下」、「 風行天下」、「風云天下」商標權呢?
商標是否侵權由法院根據(jù)《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以下簡稱「解釋」)等一系列規(guī)范文件來判定。
「解釋」第九條在陳述一系列商標標識近似的原則后,特地加上一句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解釋」第十條提到,
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可以看出,在司法認定商標是否近侵權的問題,法院會更進一步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不是像商標審查一樣僅僅看商標標識是否近似。相對于商標局的機械認定,法院會更謹慎、更全面地考察。
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莫過于本田汽車的正H標志與現(xiàn)代汽車的斜H標志商標,也就是說,即使商標標識近似,只要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不會產生誤認,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以上述的例子來說,「風凌天下」商標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顯然不會與「風馳天下」、「 風行天下」、「風云天下」近似。
總之,商標的靈魂在于使用,商標并不等于商標標識,而商標標識加商標使用。有了這個認識后再來個案具體判斷就不會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