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用語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應用頻率較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案例一、第20223942號“馬上風”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申請指定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等酒精飲品上,因“馬上風”有“由于性行為引起的意外突發(fā)身亡”之意,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而終被商評委駁回。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下,商家選擇獨特的商業(yè)標識、商標的設計創(chuàng)意有一定的個性,是為了在市場中獨樹一幟,可以理解。但如果忽視商標的文化內涵,使用一些貶義、低俗、不雅的詞匯則不可取,應充分考慮到商標的文化屬性和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
案例二、第16170700號“根據(jù)地”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商業(yè)評估商業(yè)、商業(yè)調查”等服務項目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jù)地”的基本含義為“賴以存在的基地、基礎”,雖然該含義不會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產生不良影響,但是基于特定的歷史背景,“根據(jù)地”在我國已經演變成為“革命根據(jù)地”的簡稱,在公眾中具有較為固定和明確的指代關系。
提到“根據(jù)地”,相關公眾首先聯(lián)想到的是戰(zhàn)爭時期的革命根據(jù)地,是革命精神的一種象征或者符號?!案鶕?jù)地”代表著先烈們英勇不屈的革命精神,體現(xiàn)了堅守根據(jù)地的高尚品質,同時也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愛國主義情懷。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商業(yè)評估商業(yè)、商業(yè)調查”等服務項目上,不僅不會加深該詞語固有的革命象征意義,反而容易減弱相關公眾心中“根據(jù)地”一詞的革命象征意義,與“根據(jù)地”本身嚴肅的革命象征意義并不相稱,其存在減損“根據(jù)地”嚴肅性、神圣性的可能性,進而會傷害相關公眾的愛國情感,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駁回商標判決。
不良影響沒有統(tǒng)一標準
要注意的是,申請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在不同類別上、或者由不同的商標審查員審查,結果可能也不一樣。以“根據(jù)地”商標為例,申請在41類(文化娛樂服務)的5304854號“根據(jù)地”商標就順利通過初審,獲得了注冊。
因此,商標注冊雖然有基本的審查標準,但對審查標準的把握上,不同的審查員也存在一些主觀判斷的差異,如果想到一個情有獨鐘的商標,即使存在一定的不良影響風險,只要不觸碰社會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的底線,申請還是值得試一下的,萬一過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