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市場主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用來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要遵守《商標法》關于不可作為商標注冊與使用標志的規(guī)定,即“絕對禁止”條款。本指引旨在通過梳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志,分析注冊申請或者使用相關標志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樹立正確的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知識產(chǎn)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
一、適用范圍
《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并明確了地名作為商標的限制。“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指除了禁止這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外,還禁止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尊嚴、社會公共 利益、社會公共秩序、民族團結、宗教信仰等的標志,或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獲準注冊和使用。具體而言:
第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保護特定標志,禁止其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主要包括: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等;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 旗幟、徽記等;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
第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禁止有損公序良俗等公共 利益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主要包括: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 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
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上述內(nèi)容予以高度注意,在經(jīng)營活動中應當“絕對禁止”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標志具有多種含義或者具有多種使用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一含義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眾認為其屬于本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只要特定群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認為該標志用作商標違反了本款規(guī)定,則該標志即屬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情形。1983 年商標法施行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同時,符合相應條款中對主體資質及相關要件要求的除外。
第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及其例外情形。申請注冊與使用含地名商標需要注意的內(nèi)容可以參考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公布的《關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
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上述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國家標志,與國家尊嚴、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等緊密相連,當事人不應將其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損害國家尊嚴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常見類型包括: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的名稱、圖案、聲音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 ”“”“ ”“ ”
等。
(二)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紫光閣”“懷仁堂”“新華門”等。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為尊重外國國家主權,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常見類型包括:
(一)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的標志,以及與外國的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安道爾、拉脫維亞等。
當事人提交書面證明文件,表明已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一般不適用該禁用規(guī)定。當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在該外國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二)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等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與美國國旗近似)、“ ”(與意大利國旗近似)。
當事人提交書面證明文件,表明已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一般不適用該禁用規(guī)定。當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在該外國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禁止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理由在于,非經(jīng)該國際組織同意,他人將這些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易使公眾誤認為這些標志的使用者得到了該組織的授權,或者與該組織存在某種聯(lián)系。
“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qū)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xié)議建立的有一定規(guī)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lián)合國、世界貿(mào)易組織、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亞太經(jīng)濟合作組織、上海合作組織、歐洲聯(lián)盟、東南亞國家聯(lián)盟、非洲聯(lián)盟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
例如:“”“”等。
當事人提交書面證明文件,表明已經(jīng)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一般不適用該禁用規(guī)定?;蛘呔哂忻鞔_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可不適用該禁用規(guī)定。
五、《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政府履行職責,對所監(jiān)管事項作出的認可和保證,具有國家公信力,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如果他人將含有此類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或者與之近似的標志進行使用或者申請注冊,并且未經(jīng)該組織的授權,則易使公眾誤認為該使用或者注冊申請人是這些標志的所有人,或者誤認為其已得到有關官方機構的授權,使這種標志的公信力受到損害。
例如:在“照明器械及裝置”商品上申請的“”商
標(與中國強制性產(chǎn)品認證標志近似)等。
當事人提交書面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已經(jīng)該官方機構授權的, 可不適用本禁用規(guī)定。或者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可不適用本禁用規(guī)定。
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紅十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
力量醫(y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其圖案為。“紅新月”“”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紅水晶”“ ”是國
際人道主義保護公約戰(zhàn)場救護的第三個特殊標志,與“紅十 字”“紅新月”標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
例如:“”(指定商品:醫(yī)用藥物)、
“ ”(指定商品:葡萄糖膳食補充劑)等。
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可不適用本禁用規(guī)定。
七、《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在“蜂蜜”等商品上申請的“”標志(蠻子屬于對少數(shù)民族的蔑稱)等。
八、《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皫в衅垓_性”, 是指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
判斷有關標志是否屬于該項情形,必須結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如“好土”用于“雞蛋”商品上, 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質量、培育方式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屬于此類情形。
但是,如果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jīng)驗等不會對標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不屬于該項規(guī)定的情形。
常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nèi)容、重量、數(shù)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
例如:“無缺陷”(指定商品:染料,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超級白”(指定商品:漂白水,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等。
(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chǎn)地、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
例如:“”(指定商品:服裝、帽子,申請人:北京 XX 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標志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產(chǎn)地誤認)、“”(指定商品:貝殼類動物(活的),申請人:廣州 XX 服裝有限公司,標志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chǎn)地誤認)等。
(三)其他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的標志
例如:“央儲”(指定服務: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申請人:趙某某,標志有“中央儲備”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為穩(wěn)定國家糧食、食用油、肉、糖等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fā)事件等情況的糧食、食用油、肉、糖等資源)等。
九、《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包括標志本身具有“不 良影響”,或者標志本身含義并無“不良影響”,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請人注冊或者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等情形。
一般根據(jù)公眾日常生活經(jīng)驗,或者辭典、工具書、權威文獻等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能夠為公眾廣泛接觸的信息載體確定的內(nèi)容,或者宗教等相關領域人士的通常認知等,對相關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進行判斷。判斷時綜合考慮政治、經(jīng)濟、法律、文化、社會、歷史、文化傳統(tǒng)、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背景及因素。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社會影響等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參考因素。
另外,若標志還存在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所列情形的,也將同時受到相關條款的規(guī)制。常見類型包括: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標志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包含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詞匯或者圖案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具體包括涉及恐怖、暴力、淫穢、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調不高或者對相關公眾、特定群體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或者具有貶損含義的詞匯或者圖案以及與上述詞匯或者圖案字形、發(fā)音等近似的標志。
例如:“”“黎明殺機”“六合彩”“黃態(tài)”“鬼吹燈”“裸跑弟”“包二奶”“臭榴芒”“土豪”“滟滪酒”“屌絲”等。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標志
1.當事人應當避免將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具體包括具有特殊政治含義或者包含我國國家名稱或者代表國家含義但已不再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詞匯或者圖案等。
例如:“”(包含我國不完整版圖)、“獨港” “釣魚島”“綠營假期”“占中”“中國好男兒”“中國合伙人”
“仁義中華”“國尊”“國芯”“中國風”等。
例外情形:
(1)標志中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一般不適用該項禁止性規(guī)定。
(2)標志中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如申請人能夠證明合法出版發(fā)行資格,則指定使用于報紙、期刊、雜志(期 刊)、新聞刊物等特定商品上,一般不適用該項禁止性規(guī)定。
(3)標志中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事業(yè)單位簡稱,如果具備以下條件,則不以該項禁用規(guī)定為由予以駁回: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申請人名稱應經(jīng)名稱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申請標志與申請人名稱的簡稱一致,簡稱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該標志經(jīng)過申請人在實際中長期廣泛使用,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
(4)標志中含有我國國名,國名與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 在整個標志構成中屬于非主要部分或附屬部分,僅起到真實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國的作用,其注冊使用一般不會對我國國家尊嚴、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不適用禁用規(guī)定。
2.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qū)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依法應予保護的姓名不僅包括本名,還包括別名、雅名、昵稱、綽號及簡稱等。
例如:“”“葉帥”“溫加堡”“潤之軒”“甘地”“普京”“澳巴麻”等。
3.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黨的重要理論成就、科學論斷、政治論述等相同、近似,或者與國家戰(zhàn)略、國家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會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qū)”“長三角一體化”“綠 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不忘初心”“援疆記憶”“數(shù)字鄉(xiāng)村” “改革開放”“高質量發(fā)展”等。
4.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具有政治意義的事件、地點、數(shù)字等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九一八”“兩萬五千里”“長征”“七七”“西柏坡”“八一起義”“老區(qū)紅鄉(xiāng)情”等。
5.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組 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名稱或者代表符號以及其相關領導人物姓 名或者代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例如:ISIS(“伊斯蘭國”的簡稱,是一個自稱建國的活躍在
伊拉克和敘利亞的極端恐怖組織)、“二兩糧”(為邪教“門徒會”的別稱)、“紅幫會”(“紅幫”為中國舊社會一黑社會勢力幫派的名稱)、(基地組織頭目)等。
6.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還應避免將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響
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例如:(納粹標志)等。
(三)對經(jīng)濟、 文化、 民族、 宗教、社會易產(chǎn)生不良影
響的標志
1.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各國法定貨幣名稱或者符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美金”“里拉”“”等。
2.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或者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不規(guī)范漢字通常包括自造字、增加或者缺少筆畫、筆畫錯誤等情形。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包括同音字替換等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情形。
例如:“”(首字缺筆畫,規(guī)范寫法為“微”)、“”(尾字多筆畫,規(guī)范寫法為“賊”)、“”
(首字筆畫錯誤,規(guī)范寫法為“綠”)、“左右逢緣”(規(guī)范成語為“左右逢源”)、“百衣百順”(規(guī)范成語為“百依百順”)、 “人云藝云”(規(guī)范成語為“人云亦云”)等。
以書法體漢字或者對漢字中的部分筆畫進行圖形化、藝術化設計,不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相關書寫產(chǎn)生錯誤認知的除外。
3.當事人應當避免將有害于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具體包含:(1)標志本身并未丑化或者歧視任何民族,但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傷害民族尊嚴或者感情。
(2)標志中含有可能傷害種族尊嚴和感情的文字、 圖形等的。
(3)標志本身未傷害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可能傷害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等情形。
例如:“苗族妹”“喜利媽媽”(錫伯族信仰)、“土家傲”、“黑鬼”、在衛(wèi)生潔具商品上注冊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標志等。
4.當事人應當避免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具體包含宗教或者民間信仰對象、宗教活動地點、教派、經(jīng)書、用語、儀式、習俗、專屬用品的名稱、俗稱、圖形或者其組合等。
例如:“MYGODSOFT”“大唐佛國”“媽祖”“少林寺”“雍和宮”“玄奘故里”“不二法門”“禪林木話”“無量妙香”“一山四界”等。
5.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各黨政機關、軍隊、警察、軍事單位、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簡稱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相關職務、職級、職銜、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
(與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標志相同)、“”(與藍絲帶海洋保護協(xié)會名稱相同)、“PLA”“CAPF”“PAP” “國防”
“八一”“武警”等。
6.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整體發(fā)展戰(zhàn)略關系密切的國家級新區(qū)或者國家級重點開發(fā)區(qū)域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發(fā)展關系密切的國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神州六號”“港珠澳大橋”“中國天眼”
“南水北調”“村村通”“胖五”(長征系列五號運載火箭)等。由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適格主體申請注冊的不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除外。
7.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或者相關特有詞匯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512”“非典”“N95”“火神山”“雷神山”“方艙之聲”等。
8.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包含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者與之相關事跡、精神、口號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劉胡蘭”“邱少云”“清澈的愛”等。
標志本身具有其他含義或者為申請人姓名、企業(yè)字號、社會組織簡稱或者無法與特定英雄烈士形成對應關系,不致使相關公眾與英雄烈士姓名產(chǎn)生聯(lián)想,不易損害英雄烈士榮譽名譽和公眾的愛國情懷的除外。
當事人可通過中華英烈網(wǎng)烈士英名錄進行查詢,在商標申請注冊時合理避讓。
9.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政治、經(jīng)濟、文化、民族、宗教等相 關公眾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孔子”“梅蘭芳”“魯迅”“”等。
10.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還應避免將其他對我國經(jīng)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老鼠倉”“奉天承運”等。
十、申請注冊與使用“絕對禁止”標志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相關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指的是,相關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也不能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市場主體若使用前述標志,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一)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本指引所述相關標志的注冊申請會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被駁回,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也會面臨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同時構成惡意商標申請的,還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處罰,處罰信息將依法納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使用未注冊的本指引所述相關標志商標的,將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同時,還將面臨通報、罰款等處罰。
(二)商標代理機構應履行的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禁止注冊申請和使用情形的,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申請這類商標可 能導致駁回并且禁止使用的后果。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屬惡意申請商標注冊仍接受其委托的,將面臨約談、限期整改、警告、罰款、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等,處罰信息將依法納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