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各大站點商標注冊時間匯總
很多商標都是含有地名的,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要保護,但是地名商標比較特殊,地名具有一定的公共資源屬性,需要平衡好商標權人權益和公共利益。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因此關鍵的問題就是,那么如何判斷被告使用地名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使用還是惡意使用呢? 商標法的規(guī)定是較為原則性的,需要通過司法案例,結合地名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的具體方式和目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從而確定被告的使用行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案例一:閱江樓案,(2017)最高法民申4920號 原告馮某注冊了第1962118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館; 酒吧服務; 流動飲食供應; 茶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咖啡館; 自助餐廳; 飯店等服務上。 雖然馮某注冊了商標,但是西安就有一處非常有名的閱江樓,位于西安曲江池遺址公園南岸,是一座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錦秋先生設計的新唐風現代化仿古建筑,在一個半月形平臺上,左有西樓、右有東岸亭,構成閱江人家景觀群。半月形平臺臨水,這使得閱江人家看似樓船停棲于池邊,高閣連延、錯落有致。 閱江樓于2008年隨曲江池遺址公園一同建成開放,開放后用于宴會餐飲等公共服務。閱江樓公司獲得了在閱江樓經營餐飲項目的權利。原告馮某以商標侵權將閱江樓公司告到法庭。 原告馮某指控閱江樓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包括:將“閱江樓”文字作為其企業(yè)字號從事餐飲服務、在經營場所正門懸掛“閱江樓”巨幅招牌并在餐具、菜單等處突出使用“閱江樓”文字。馮某注冊了 商標,可以禁止閱江樓公司使用“閱江樓”標識嗎? 閱江樓公司也是挺郁悶的,本來經營場所所在的這個地方就是叫閱江樓,為什么就不允許使用這個名字呢?案件一直打到最高院,我們看看最高院是如何認定的。 首先,無論是閱江樓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選用“閱江樓”文字,還是在其經營場所及菜單、餐具上使用“閱江樓”文字的行為,主要目的仍在于客觀描述并指示其經營場所所在地——西安閱江樓。 其次,在其使用過程中,閱江樓公司從未完整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圖文組合形式,亦無證據顯示閱江樓公司對“閱江樓”文字的使用旨在攀附涉案商標的商業(yè)信譽。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商標的知名度。 因此被訴侵權行為并不具有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不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 從最高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商標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正當行使自身的權利。當注冊商標中含有具有描述性質的文字,而他人使用的目的在于指示或描述客觀事實時,權利人無權禁止該種使用行為。 最高院還特別指出,市場經營者在開展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盡量保持有關商業(yè)標識之間的足夠距離。因此,閱江樓公司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亦應合理、審慎地使用有關商業(yè)標識,避免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二:千島湖案,(2014)民申字第1494號 原告方某是一個住所地在千島湖的自然人,注冊了第6793620號“千島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的薄荷酒; 果酒(含酒精); 燒酒; 雞尾酒; 白蘭地; 威士忌酒; 米酒; 伏特加酒; 清酒; 青稞酒等商品上。 千島湖是大家都很熟悉的著名風景區(qū),又稱新安江水庫,國家AAAAA級景區(qū),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境內,占地面積982平方公里,地處長江三角洲的腹地。千島湖湖形呈樹枝型,湖中大小島嶼1078個,故有“千島湖”之美譽。千島湖中大小島嶼形態(tài)各異,群島分布有疏有密,羅列有致。 被告浙江致中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使用了“千島湖古釀白酒”、“源自千島湖秀水成佳釀”、“源自千島湖的生態(tài)健康酒”文字進行廣告宣傳。 在網絡上查詢了一下,被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據網站資料顯示,被告是我國保健酒行業(yè)三巨頭之一,也是我國最大的五加皮酒生產企業(yè)。保健酒行業(yè)中,致中和是唯一同時擁有“中華老字號”“中國地理標志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企業(yè)。 原告認為被告的被訴侵權產品產地為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高畈村,并非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其酒原料用水是新安江建德段水源的恒溫水,并非淳安縣的千島湖水。致中和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紙袋、包裝盒、酒瓶上及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千島湖”文字標識,構成對方合生第6793620號“千島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從地圖上看(地圖中1的位置),被告的工廠位于千島湖區(qū)域的東邊,距離千島湖核心區(qū)域不是很遠。作為原告是否有權禁止被告使用“千島湖”字樣呢? 一方水土養(yǎng)一方人,一條河流出一方好酒,所謂好山好水出好酒,這是業(yè)界的共識。從中國白酒分布情況來看,好酒與河流水域的關系一目了然。在酒業(yè)界有這樣一種說法,水為酒之血,曲為酒之骨,糧為酒之肉。在釀酒過程中,水是酒的命脈,沒有好品質的水源來幫助酒的形成,給足釀造的環(huán)境,就釀不出好品質的酒。 因此酒廠在廣告宣傳的時候通常都會宣傳所處的位置,比如赤水河上游有貴州遵義懷仁縣茅臺鎮(zhèn)的茅臺,下游有四川瀘州的瀘州老窖,中間有二郎鎮(zhèn)的郎酒,習水鎮(zhèn)的習酒。本案中被告可否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千島湖”呢?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酒類產品的名稱、銷售的特點通常與相應的地理位置相聯系,由生產者標注其產品的原料和產地是行業(yè)慣例。 如前所述,“千島湖”系著名湖泊名和地名,而致中和公司位于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高畈村,距離千島湖較近,其在被訴侵權的酒產品上及廣告宣傳中使用“千島湖”文字系對水質來源、生產地域的描述性使用,符合酒類行業(yè)生產經營的慣例,其目的是為了說明產品與產地、地理位置的關系,并非作為區(qū)分產品來源的商標使用。 聯系到現在很多地名的公共資源被注冊,比如根據佛山市商標協會的商標預警,佛山市各區(qū)多個鎮(zhèn)街地名被搶注。其實從使用的角度來說,就算搶注者注冊了地名商標,也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他人使用的目的如果是為了說明產品與產地、地理位置的關系,并非作為區(qū)分產品來源的商標使用,是完全有權進行合理使用的。 案例三:劍南春案,(2016)魯民終309號 劍南春酒廠是我國著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其生產的綿竹牌系列白酒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產品銷量在白酒行業(yè)中名列前茅。 劍南春酒廠分別持有“綿竹”綿竹及圖” 注冊商標,詳見下圖。劍南春酒廠的“綿竹及圖”注冊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公司獲得了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原產地標記注冊證。綿竹是四川省德陽市代管的縣級市,位于川西北,是劍南春酒廠的所在地。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綿竹市雖然是地方名稱,但經過劍南春酒廠“綿竹”商標在白酒商品上的長期使用,綿竹二字已與劍南春酒廠建立起了特定聯系。也就是說,綿竹雖然是四川省的一個地名,但是經過長期實際使用已經在白酒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相關公眾已將其作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文字,其不再具有指示地理來源的作用,此時的“綿竹”二字已經具有了第二含義。被告關于其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注“四川綿竹”字樣僅是表明商品的產地,并非將作為商標使用的抗辯理由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涉案商品“四川綿竹老窖”酒商品瓶貼上突出使用了“四川綿竹”文字,與劍南春酒廠的注冊商標“綿竹”、“綿竹及圖”構成相同、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涉案商品來源于劍南春酒廠,綿虹酒業(yè)公司侵犯了劍南春酒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劍南春公司持有的涉案“綿竹”注冊商標系地名商標,“綿竹”本身即系四川省知名地名,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需通過商標的長期使用方可培育超越地名指向的第二含義,進而真正實現該商標用以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用。劍南春公司經過長期的廣告宣傳,使“綿竹”二字已與劍南春酒廠建立起了特定聯系,可以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如果未通過長期實際使用及廣告宣傳形成有別于地名指向的第二含義及相應知名度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在酒等商品上仍易將“綿竹”理解為系用以標示商品出產地域的地名,而不會和特定企業(yè)之間建立起聯系。 比如上述的“千島湖”案中,由于該商標尚未通過實際使用形成有別于地名指向的第二含義及相應知名度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在果酒、燒酒等商品上仍易將“千島湖”理解為系用以標示商品出產地域的地名。 案例四:鼓浪嶼案,(2018)最高法民申727號 原告授權使用的第1571341號“鼓浪嶼”商標、第3847042號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糖、糖果、餅干、糕點、餃子、冰淇淋、餡餅(點心)、餡餅、肉餡餅、蛋糕、餅干(曲奇)、面包、果餡餅、糖點(酥皮糕點)、粽子、月餅等商品上。 正宗鼓浪嶼餡餅有著百年的歷史傳統(tǒng),料精工細,選用優(yōu)質的精白面粉制作而成,采用上等綠豆,用做餅餡的綠豆要蒸熟去殼,研磨精細,餅皮和餅酥要下足油量,揉捏得恰到好處。烘制時,注意掌握火候,做到內熟外赤不走油。這樣做出來的餡餅,餅皮香酥油潤,餅餡冰涼清甜。 “鼓浪嶼”牌餡餅先后獲得“2012閩臺特色伴手禮最具傳統(tǒng)工藝獎”、 “福建省著名商標”等榮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譽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餡餅產品包裝盒的顯著位置上突出使用“鼓浪嶼”字樣,產品包裝正面右上方顯著位置突出使用的“鼓浪嶼”字樣,與涉案 “鼓浪嶼”注冊商標相比,文字內容、文字排列均相同,整體上構成近似。被告作為也是廈門地區(qū)的食品企業(yè),是否有權在其餡餅產品上使用“鼓浪嶼”呢? 眾所周知,“鼓浪嶼”系眾人皆知的廈門著名風景名勝地名,《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也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但是,對含有注冊商標地名的正當使用的前提應該是使用人使用該地名時,相關公眾從該地名標識得到的啟示是地名本身,即該地名的第一含義,而不是將他人商標意義上的標識作為自己商品的標識的意義使用,且使用人的行為是善意、合理的。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譽海公司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字樣是否有合理理由呢?餡餅的制作并不與鼓浪嶼區(qū)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質、氣候等獨特的地理因素相關,同樣,現有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該區(qū)域具有餡餅制作獨特的諸如傳統(tǒng)工藝、民間傳說等特定的人文因素。 鼓浪嶼作為一個全國聞名的國家5A級旅游景區(qū),相關公眾對“鼓浪嶼”的認知是一個著名的游覽小島、景色秀美的海上明珠,但與餡餅無關。換言之,無論從鼓浪嶼的地理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角度,譽海公司在餡餅上標注“鼓浪嶼特產”都不具備正當的理由。 具體到本案,對“鼓浪嶼”地名的正當使用應該是“鼓浪嶼”作為地名本身的含義,而不是作為區(qū)別商品標識的第二含義。本案中,原告興茂公司在餡餅上申請注冊了“鼓浪嶼”商標,“鼓浪嶼”文字已經成為區(qū)別同類餡餅的標識,尤其是該商標被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且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情況下,譽海公司還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餡餅”,該使用行為明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餡餅來源的混淆誤認。 本案中,鼓浪嶼雖為地名,但原告興茂公司通過長期在餡餅商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已經獲得區(qū)分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而不再是作為地名的第一含義。譽海公司在餡餅商品上商標性使用“鼓浪嶼”商標,不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在“鼓浪嶼餡餅”已經與興茂公司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的情況下,譽海公司在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